2021年4月18日,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康兵因琐事和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发生矛盾,对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现针对该起事故案件详情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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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康兵因故意伤害罪被捕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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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1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康兵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和迅达路交叉口领航网吧对面路口,因琐事和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发生矛盾,对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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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兵,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手工捞面馆。
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7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执行逮捕。
案件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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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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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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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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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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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兵的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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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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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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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现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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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兵故意伤害丁某某、王某某身体,致丁某某轻伤一级,王某某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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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兵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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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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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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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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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02
关于故意伤害罪,这些你不知道的事
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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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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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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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量刑分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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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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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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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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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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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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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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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刑。
来源:4月18日发布,12309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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