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郑州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于3月15日、3月18日、3月24日三次组织投诉人和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郑州)有限公司进行了调解。投诉人不同意第三方进行技术鉴定,要求“提供车辆发生事故前半小时完整行车数据”。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郑州)有限公司因担心数据被当事人用来炒作宣传造成不良影响,拒绝提供相关数据,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作为弱势一方的维权人,我们能理解投诉人不同意进行技术鉴定的坚持,这不是胡搅蛮缠,而是对特斯拉公司的不信任,但并不意味着投诉人不信任市场监管部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可否在征得投诉人同意的前提下,邀请汽车行业专家参与监督技术鉴定全过程,避免车企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至于投诉人要求车企“提供车辆发生事故前半小时完整行车数据”,这应该是一个合理合法的正常诉求,特斯拉(郑州)公司“因担心数据被当事人用来炒作宣传造成不良影响”的诡辩,令人生疑且想象空间巨大,拒绝提供相关数据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市场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参照《消法》第23条第3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特斯拉必须自证清白,如果他们不能举证或拒绝举证,就必须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退车或赔偿车主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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