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行政主体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对当事人金某的房屋在没有进行调查确认的情况下,作出了房屋评估报告。金某对于该房屋评估报告是予以认可的,但是之后该行政主体又作出了不予补偿的决定,否认了评估报告不予补偿。
金某不服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行政主体履行补偿职责。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要求该行政主体支付金某无证房屋补偿款60多万元,并且向金某支付国有划拨土地补偿款。该区行政主体不服,依法向最高院提起再审。
这个问题就牵扯到无证房屋、构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是否应当给予补偿的问题,那么对于无证房屋及建筑物是否应予补偿或者补偿数额按什么标准呢?
刘云律师认为,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该给予补偿以及补偿数额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象不仅包括房屋,也包括房屋所占用使用的土地。而基于本案,金某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虽然说区行政主体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区行政主体已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并委托了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以,双方对评估报告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区行政主体应当对金某所使用的土地进行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接下来本案中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对于金某补偿相应的利息的问题。因为这个案件是金某先搬迁,搬离了涉案房屋,但是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履行补偿,所以导致了金某并没有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拿到补偿款。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是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在一审庭审之后区行政主体自认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涉案房屋拆除之后,金某履行了搬迁义务,自动搬迁义务之后,区行政主体还没有向被征收人金某交付补偿款,这又导致了一个迟延履行责任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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