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在遇到纠纷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已经成为常态化。依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是非常正确,非常明智的选择。那么生父母就故意换子进行起诉,为何告知不予立案?
网友咨询:
许某委托其表弟王某涛到公安局报案称:郭某宽、杜某枝夫妇及医护人员郑某、郭某志故意换子涉嫌刑事犯罪。同日,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受理该案件。最后告知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小群律师解答:
公安局审查,认为生父母涉嫌故意换子一事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规定不予立案的情形主要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张小群律师解析:
许某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根据法律规定可知,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五)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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