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发表主题演讲
4月18日,在由中国商报社、中国商事法治建设高峰论坛组委会于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商事法治建设高峰论坛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与构建》主题演讲中表示: “为更好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近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等部门多次发布相关意见、条例。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与构建需重视三个层面。”
梁雅丽律师指出,首先,重视企业家对人身自由的诉求。这需要司法人员及时更新理念,树立司法人员也是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主体的观念,以更长远、更全面的眼光处理民营企业涉刑案件,谨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企业停摆而引发一系列不良的社会效应。
其次,平等保护企业的合法财产。《民法典》所确定的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的前提。法律上的平等,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以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财产权利的平等保护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这都是在强调即便地位、实力不对等,财产权利也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最后,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梁雅丽律师认为,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现象,可以说是营造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大阻碍。这不单发生在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之间,还会出现在一切民事主体之间,比如民间借贷的债务纠纷时常出现刑事举报进而转变为刑事案件。一方面,民事立法在强调诚实信用、打击“老赖”;另一方面,刑事立法将非法放贷、不当讨债行为入刑。而实务中价值选择的冲突被不当放大,导致债务人可以通过刑事立案的方式逃避债务的案件频出,这是值得警惕甚至纠偏的。
另外在民事纠纷中,民事诉讼因刑事立案而终止民事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执行,使得民事裁判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这不得不让我们思考,在不同市场主体利益对立时,如何规范双方权利行使的手段,如何界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明晰它们之间的边界,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谨慎解决的难题。
救济途径方面,梁雅丽律师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干预经济纠纷的刑事立案,检察机关应当果断地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
“总之,营造和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并不是单凭一个机关、一个部门或一个群体就能实现的。”梁雅丽律师强调,从各领域、各层级的规定来看,这需要立法、司法、执法、行政,还包括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而律师也是构建法治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积极力量。(韩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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