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张秀菊 记者 顾元森)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买家与卖家签订了买房合同,并交了定金,贷款预审也通过了。就在这时,买家不想买了,也不愿付中介费,被中介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
据了解,朱某想购买二手房,便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寻找房源,并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公司根据朱某的需求推荐了一套房产,但朱某没有看中。后来中介公司又推荐了另外一套房,朱某称已在其它地方看过这处房子,但表示如果中介公司能把房价谈到70万元,就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为此中介公司与房主进行沟通、商谈,最终将房屋总价从73万元谈到70万元。
朱某向房主支付1万元定金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中介费7000元由买方朱某负担。但在房屋贷款预审通过后,朱某反悔,表示因个人原因无法购买此处房产,并拒绝支付7000元中介费。
对此,法院表示,虽然买卖属个人自由,但当事人仍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该案中,房产中介公司根据买方朱某的需求提供了房源信息,在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又多次予以协调、沟通,并最终促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已起到居间介绍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以,即便朱某因个人原因最终未购买该房产,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7000元中介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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