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都下岗了,还和体制内有什么关系呢?下岗了就意味着已经和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已经消失,已经不属于单位的职工,怎么还是体制内的人呢?最多你就是有体制内工作的经历而已,就像我那样有公务员工作的经历。哈哈,就这么简单,不要去想那么多。
国企的下岗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属于内部下岗。对于内部下岗的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还存在,只是暂时不在岗位上工作,企业每月要为其发放生活费,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类下岗职工还属于企业职工,由于不在岗位上工作,所以也称为下岗职工;第二种是是属于下岗失业人员。企业通过裁员或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将职工推向社会。这种方式是在下岗前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比较优惠的政策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经济补偿的同时为其办理失业保险金,从此以后下岗职工与企业不存在任何关系。
如果属于离岗不离职的下岗职工由于还属于国有企业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在企业,所以在办理退休时,仍然属于国有企业职工,由于国有企业股东属于国家或是地方政府,国有企业既要承担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所以将国有企业称为体制内这也是有依据的。
但是国有企业的职工,由于都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不像公务员那样属于铁饭碗,也不像事业单位那样实行聘用制。国有企业从根本上就是企业,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来约定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再也没有正式工和劳动合同工之分,基本上都是劳动合同制,在岗时与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和享受相应的的待遇,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可以续签,也可以不再续签,所以国有企业的一般职工,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但要说是体制内的职工也合适,但也不完全属于体制内退休,毕竟企业职工的退休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还是有差别的。
但也有少量的管理人员,是通过当地的组织人事部门调入企业担任经营管理者,他们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责任,他们的身份除了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以外,另一个身份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的干部属于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监察法监督的对象。但这部分人一般不会下岗,最多就是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这部分人退休肯定是属于体制内退休。
如果属于第二种形式下岗,下岗时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这类职工只能是原国有企业的职工,或是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在民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从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由于国有企业属于国家和当地政府所有,为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上生活和再就业,中央专门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即中发[1998]10号文件,并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制定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这个办法精神,采取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筹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这种形式更有点像我说的第一种下岗职工,第二种类型的下岗职工是享受不到这个待遇的。
下岗职工下岗后,如果缴费年限达到15年,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既要算单位职工,也要算灵活就业人员,肯定也就不属于体制内退休了。其实体制内退休和体制外退休最大的差别,就是如果属于国有企业办理退休的人员,就属于原单位的退休职工,退休后很多国有企业还有这样那样的补贴补助,有的要安排年度体检,有的有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但是下岗后自己去办理退休的人员,就不再属于原单位的退休人员,最多就是有在这个单位从业的经历。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办理退休后还属不属于体制内办理退休这不是很重要,也没有实在意义,现在很多国有企业,在在岗人员发工资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将你作为体制内退休的人员又有什么意义呢?也没有钱为退休人员发补贴津贴,退休后属于什么性质都不重要,只要养老金不减少才这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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