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安徽黄山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徽州区永佳大道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后发现驾驶员已逃离现场,涉事白色车辆后座上有一名女性,头、颈部有外伤,经“120”医生到场确认已死亡。经初步勘验,判定该女性系他杀,驾驶员吴某某(男,38岁)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经工作,已于4月18日14时30分许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抓获。
这个案子一开始只是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通常来讲两车相撞,发生追尾后,后车要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要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制动距离,也就说在本次事件中的后车,即白色小车可能就存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才导致自己撞上前面的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仅对交通事故来讲,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次事件中,如果前车是正常行驶并无过错,白色小轿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那么其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另外针对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逃逸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换句话来讲就是白色小车的司机可能要承担本次交通事件的全部责任。
但是这个案子的特殊点在于两车追尾后,白色车辆后座有一名女性,并判定该女性为他杀,驾驶员吴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也就是说在本次事件如果吴某某还存在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那么吴某某就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其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另外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在本次事件中该男子还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个人提醒,生命权是他人最基本的权利。无论双方存在什么样的“摩擦”,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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