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区检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6人(单位)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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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6日,连云港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6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
涉案3家公司(3人分别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分别为331585.9元、207999.93元、151204.5元。因6人(单位)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6人(单位)作出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如下:#不起诉#
1.案号: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云检刑不诉〔2021〕11号 )
2.基本案情:2017年7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连云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向淮安市**运输服务部(原淮安市淮阴区**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30950元,税额331585.9元,已抵扣完毕。
2020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淮安市**运输服务部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21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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