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微微宜宾就周女士在宜宾江安丽雅九里长江小区购房后近一年未收到购房合同一事进行了关注(《丽雅九里长江业主的郁闷:一次性交完购房全款,开发商不给合同?》)。
4月18日,江安丽雅九里长江小区发展商江安县丽雅竹源置地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与周女士进行了联系和交流。据介绍,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发展商对为何将近一年时间依然未给业主购房合同和备案的理由与此前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说的如出一辙,依然是内部人员工作调整,相关人员没有及时跟进导致的。
▲发展商给周女士的收据
虽然发展商和其工作人员都表示导致周女士一直没有拿到购房合同的理由是“内部人员工作调整,相关人员没有及时跟进导致”,但是从周女士与发展商签约的前一天也就是2020年5月22日19:03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工作人员是提前准备好了合同,至于为何一直没有房管部门备案的真实原因,目前尚不得而知。
▲周女士签约前一天的2020年5月22日,置业顾问在微信聊天中表示将“提前把合同做好”
什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明确规定。
本案中开发企业显然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理应承担由此给周女士所带来的损失。郭刚律师说,周女士完全可以向房管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投诉并提起诉讼以寻求最终的解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