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将名下的劳斯莱斯投保了两份机动车商业险,使用性质均为家庭自用,后刘某将劳斯莱斯发布于租车平台上,王某通过平台租赁了这辆劳斯莱斯,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负全责,目前保险公司拒赔。
也迪律师解答
第一、刘某将豪车发布于租车平台之上对外出租以获取一定收益,对象为不特定第三人。虽然车辆并未专门用于出租,但是出租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日常出行所需。在出租状态下,车辆的行使路线、使用范围也偏离了家庭的自用范围。也就是说,刘某的出租行为不仅改变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用途,还直接导致了车辆的使用频率、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的不确定,直接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
第二、刘某将豪车以家庭自用性质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是基于这种性质而确定了保费并进行了承保。刘某将豪车发布于租车平台用于出租的行为,保险公司是无法预见的。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明确知晓豪车将用于出租,极有可能会提高保费或拒绝承保。
第三、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的,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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