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如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都要向劳动者承担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等责任,但如若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时,隐瞒了重要、关键的信息,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情况就发生了变化。
基本事实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入职被告A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双方口头约定了岗位工资及工资发放形式。与此同时,王某某还担任了B公司的法定代理人,B公司的经营范围与A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且王某某入职A公司时并未将此重要信息告知A公司。2017年10月21日,原告王某某离开被告A公司。在此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A公司为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二倍工资等问题发生争议,王某某向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开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裁决书,其裁决结果是:驳回王某某的仲裁请求。2018年4月16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向长沙市中院上诉,长沙市中院于2018年8月30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王某某又向湖南省高院提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做出再审判决,判决驳回王某某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A公司支付王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8000元;
2.A公司支付王某某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提成工资共计54802元;
3.A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观点
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在应聘时具有如实说明自己情况的义务,如果故意隐瞒重要、关键信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从而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也不予支持。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提成工资、拖欠工资、报销费用应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赔偿和经济补偿。
本案中王某某就职的A公司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若A公司知晓此信息,则不会聘用王某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故意隐瞒此信息入职A公司并谋取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无效的。支付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王某某的请求不应被支持。
因此劳动者在今后的求职过程中,一定不能心存侥幸心理,对用人单位故意隐瞒重要、关键的信息,不然就可能会被视为欺诈导致合同无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只有合法行事,法律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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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本团队由劳动法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业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余名毕业于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成员组成。
本团队以专业化、公司化的团队协作模式,致力于为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合规管理非诉法律服务、一站式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服务。在用工设计、工伤认定及赔偿、社保及税务筹划、人员优化与安置、高管风险控制等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已为湖南省总工会、长沙市总工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心、开福区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及5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人力资源专项法律服务。处理的劳动争议及工伤案件超过700件。
获评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复议诉讼专项法律顾问服务质量评选”优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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