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同心县规划建设委员会2020年第1次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开展同心县第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土地拟征收及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同心县第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面积:丁塘镇八方村集体土地9.9704公顷,具体位置以项目的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收土地目的:用于同心县第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建设。
四、项目永久、临时征地补偿标准:
(一)项目永久征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规定执行,水浇地每亩28000元、旱耕地按不低于所在片区综合地价0.6倍即每亩168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中药材等农作物参照当年市场价按产值进行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三)项目临时征地参照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卫至贵阳输气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213号)规定,既水浇地每亩2400元,旱耕地每亩1100元,灌木林、人工草地每亩1420元,天然草地每亩600元。
(四)临时用地复垦,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必须对使用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五、该项目以货币和社保方式安置:因项目建设失地的,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六、其他有关事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丁塘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安置登记,如未如期办理登记手续,其补偿依据县统一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凡在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装修、抢种、抢栽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来源:同心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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