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电影《流浪地球》中的这句口号
随着电影的热映
也逐渐让人们意识到
行车规范的重要性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已九年有余,公众对于醉驾入罪已有认知,可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用自由甚至生命去挑战法律。或许是“酒壮怂人胆”,黄某某就是这样的“马路杀手”。
2021年1月8日,正值春节前夕,道路上车来车往,几杯酒下肚后的黄某某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形下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悠哉”行驶着,当车行驶至余庆县龙溪镇田坝红绿灯处时,在酒精刺激之下黄某某直闯红灯与余某某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来了个“亲密接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213.70g/100ml,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将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据此,余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量刑建议,近日,法院已采纳该量刑建议后作出判决。
近年来,我县危险驾驶案件数逐年呈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众多涉案人员往往在一念之间、一念之差,存在侥幸心理,总认为自己不会被交警查获,只喝了一点酒不碍事儿,故而以身犯险,挑战法律,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别人的不负责,更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
法律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 余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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