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以下人员终身禁业
不得从事食品相关行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以下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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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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