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
日前,福州市闽侯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
《闽侯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文明交通行为
与精神文明创建评优挂钩的实施方案》
即日起
闽侯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含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文明交通行为与文明创建评优挂钩!
那么
具体机制如何执行?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
纳入挂钩惩戒处理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分三类:
01
第一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02
第二类:
驾驶无牌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下同)、行人闯红灯,机动车逆向行驶。
▲(交警对群众闯红灯行为进行教育•林鑫/摄)
03
第三类: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放;驾驶车辆不按道行驶(加塞),不礼让行人;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曝光骑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行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供图)
二
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挂钩惩戒处理办法
01
凡属第一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取消该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人当年度精神文明奖励金(若当年度已领取的需退回文明奖金,下同),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度精神文明先进考评分数扣3分,并限期整改。涉及精神文明创建“一票否决”内容的,予以“一票否决”。
02
凡属第二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驾驶无牌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机动车逆向行驶,每违规1次,扣除该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人当年度精神文明奖励金10%(当年扣完为止),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当年度精神文明先进考评分数扣1分,并限期整改。
03
凡属第三类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放;驾驶车辆不按道行驶、加塞,不礼让行人;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对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此类交通违法行为累计5人次当年度精神文明先进考评分数扣1分,6-10人次扣2分,11-15人次扣3分,16-20人次扣4分,21-25人次扣5分,25人次以上扣6分。年度个人累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3次扣当年度精神文明奖励金10%,4-6次扣20%,7-9次扣50%,10次以上取消当年精神文明奖励金。
04
凡属单位编外人员
含合同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挂钩惩戒措施由用人单位根据各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对编外人员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挂钩惩戒和交通安全教育情况应及时反馈县文明办。
创建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需要每个人携手共进
坚决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
让我们的城市更通畅
家园更和谐
生活更美好
来源:闽侯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闽侯交警
编辑:高珊 陈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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