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我们佛山在全国出名了。可惜,这次出名加了双引号。
说的是佛山广东台高速路上一条实线,超过62万人在此违章。按照每个违章罚款200元计算,620000Ⅹ200=124000000元,这条实线创收额高达1.24亿,而且在不断刷新中。有热心网友通过航拍记录了一下,感觉罚款速度快赶上印钞机了。
据新华社2021年4月12日报道,针对佛山高速路出现“天量”罚单一事,广东省相关部门已派出工作组赴现场调查。当日晚间,佛山交警官方发布通报称,上述抓拍设备于2020年3月18日启用,截至2021年4月1日,累计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约18.44万宗,而非此前网上流传的62万余宗。通报称,将对该路段连夜进行整改,清晰指引车辆行驶。
当然,18万宗虽然比62万宗少一些,但也是个相当可观的数目,一年罚款3700万,这个数据可谓一家相当规模的企业产值。
其实佛山这个罚款不过是离谱了些,之所以引发全国人民关注,是因为这样的摄像头不只在佛山,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据央视报道,针对很多地方滥设电子抓拍装置,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在两会期间表示,对电子眼在什么路段应该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缺乏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定,由此导致以罚代管、罚款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不断显现。
韩德云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置规范,清理整顿以罚款为目的设立的电子摄像、抓拍装置。
清理“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的建议一出,引发社会强烈反响,这背后是大众基于相同经历得出的相同经历:某些以罚款为目的的电子抓拍设置的合理性,确实值得评估。
连新华社也发表《沦为罚款机器的“电子警察”背离了初衷》一文,批交通罚款过多过滥。
文章精辟地指出:评价交通执法成效不能仅以“电子警察”安装密度、处罚违法数量,甚至创造罚款金额大小作为评判,而应将增设“电子警察”进行交通整治后“是否改善当地交通秩序”“是否提高交通通行效率”“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是否得到更好保障”为标准。
我们知道 ,这些年非现场执法(在城市管理等领域又称“非接触性执法”)成为主流,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现代信息系统,通过监控、摄像、录像等技术手段,在执法人员不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采集、记录其违法证据,进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
我国的非现场执法肇始于道路交通管理领域。1996年5月,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在北京西四路口试验成功国内第一台“抢红灯自动拍摄器”,开启了我国道路交通非现场执法模式。鉴于社会快速发展对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强化秩序管理的迫切要求,也鉴于避免“人情”因素和现场冲突给执法带来的困扰,该执法方式得到了快速推行。迄今,其已成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领域普遍实施的主要执法方式。道路交通非现场执法规模,尤其是罚没收入的具体数据,鉴于主管部门对所谓“敏感信息”的考量,尚无法从官方获得,只能凭经验估计:截至2019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为2.6亿辆,汽车驾驶人达3.97亿人,按保守估计,以每辆车每年平均被罚两次、每次罚款平均150元计,我国道路交通领域每年被非现场执法处罚的人次达5.2亿,罚款总额达753亿元,令传统执法方式望尘莫及。
继道路交通领域之后,我国海事、航政、水上交通、城管、互联网监管、市场监管等领域也积极推行非现场执法方式。在一些领域,非现场执法方式已有逐步占据行政处罚“半壁江山”之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1月印发的《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这意味着非现场执法将进一步得到推广。
然而,迄今我国非现场执法尚处于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依自行制定的程序进行执法的状态。由于缺乏法定程序规范,在非现场执法方式快速推行的同时,其权力任性、为罚而罚、误罚错罚、告知不充分、仅凭通知书或短信处罚、便行(行政机关)不便民、陈述申辩难、获得救济难等令人诟病的大量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违法侵权现象频发。(茅铭晨:《改背景下的非现场执法程序立法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6期)
于是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的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用了三款来明确: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这是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2020年6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作以下修改:二是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四是规范非现场执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对记录内容和方便当事人查询作出相应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21年1月20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对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规范,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也要体现便民原则,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告知当事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应当明确,电子抓拍存在的严重问题是被立法者看到的,在立法上也进行了规制。但让人遗憾的是,这些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正如有评论者指出的那样:说到底,电子眼的设置,目的应是维护交通秩序,而非罚款;电子眼的执法数据,应成为科学规划调整道路状况的参考,而不应只是成为追缴罚单的凭证。只有这样,电子眼的设置才能不“偏离”应有目的与初衷。
新行政处罚法能遏制这种罚款冲动么?但愿!
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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