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2日
菏泽鄄城县人民法院
发布一起污染环境案
具体内容如下:
近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因通过渗坑排放有毒废液,污染环境,被鄄城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污水排放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在租赁的废弃养鸡场内非法开设电镀作坊,对金属球进行电镀,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渗坑内。经环境检测机构鉴定,周围土壤氰化物超出执行标准及限值15%。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二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菏泽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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