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山西大同自曝从业十几年收受50多万回扣的医生丰某向媒体反映自己从2018年5月开始向医院纪委举报自己收回扣一事,医院纪委受理后却一直未给出处理结果,之后自己开始在网络平台发自曝料的视频。11日,大同卫健委回应医生自曝收50万回扣,称已派驻工作组介入调查。
丰某说,他从事医疗行业十几年,在此期间参与收受医疗回扣,保守估计也要在50万元以上,现在想痛改前非,恳请有关部门彻查。他还称,“事情不是我一个人做的,我和我的同事、主任、副院、正院基本都在参与这个事情,还包括药师。是塌方式的、全员参与的”。
众所周知,围绕着“看病难、看病贵”的医疗问题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之一,也是当今社会涉及面最广的复杂问题。因此,长久以来,与之相关的收受医疗回扣、医生收红包等问题最易牵动公众的神经。这也不难理解为何医生丰某自曝收受回扣之后会上“热搜”。
那么,如果调查结果属实,丰某及他的同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不属实,丰某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如果调查结果属实,丰某及他的同事涉嫌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问题来了,作为医生的丰某及他的同事是“国家工作人员”吗?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那么,丰某及其同事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呢?所谓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显而易见,“没有无缘无故的爱”,给医生回扣的目的是什么?显然是看到医生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能给予相关医药公司推销所在公司医药、医疗器械的“便利”。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也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综观丰某曝料的内容,首先丰某及丰某同事作为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医生,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果调查结果属实,丰某在社交平台的主动曝料是否属于“主动投案”?
首先,根据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受贿罪包括在其中。
其次,既然受贿罪属于纪委监委管辖,那么纪委监察对此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在《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中,“主动投案,是指:(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在本案中,丰某在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尚未被审查调查时,也没有被采取留置措施时,通过社交媒体主动曝料,笔者认为属于“主动投案”。
那么,认定“主动投案”的法律后果是否一定就可以减轻处罚?
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要想减轻或免除处罚,需要自首,而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三、如果调查结果属实,丰某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那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怎么规定的,该法条是对于贪污罪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问题又来了,如果查证属实丰某受贿数额如其所自曝料的那样是收受回扣50万的话,属于“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会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如果调查结果属实,丰某反映所在医院“全员参与”的“收受回扣”在法律上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调查结果属实,在审判阶段也能认定其反映的情况属实,则可认定丰某反映所在医院“同事、主任、副院、正院”的“全员参与”的“收受回扣”这一行为,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立功、甚至是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
五、如果调查结果不属实,丰某反映所在医院“全员参与”的“收受回扣”在法律上的定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如果调查结果不属实,丰某反映所在医院“全员参与”的“收受回扣”则属于诬告陷害,涉嫌诬告陷害罪。因为其在社交媒体反映其同事收受回扣的行为应该其本人明知会使其同事受到刑事追究,当然如果其能证明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医疗事关民生,医疗领域的“回扣”必然会以“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形式加重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极少数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一直以来都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
希望周末刷屏的医生自曝收回扣50多万这一热搜事件,能进一步促进医疗领域的正本清源。同时也希望本文围绕医生自曝收受回扣的有关法律分析,能警醒丰某等所有医生。
作者:吴国民律师/光泽县卫生健康局公职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