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3月1日发布的起诉书,被告人丰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据悉,冯某某驾驶的是无牌车辆,并且受害人已经死亡。以下是案件详情......
01
日照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公布起诉书
被告人丰某某因交通肇事被起诉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山东省莒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案件由东港分局侦查终结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经过
丰某某驾驶无牌小轿车行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时36分,被告人丰某某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海曲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泰水晶城路段时。
与骑电动车的潘某某相撞
与由北向南潘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潘某某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致潘某某创伤性主动脉夹层血肿,血液破入心包腔导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被告人丰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丰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处置
案发后,被告人丰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丰某某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
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犯罪事实证据充足,丰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犯罪事实证据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
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
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
1
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2
谅解书。
法院判决结果
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丰某某一系列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2
关于交通肇事
积极赔偿可以减轻处罚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或者他的家属经常会说,能不能只给受害人赔钱,不要判刑。律师想说,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判刑是必须的,但是判不判实刑,就跟赔偿有很大的关系了。
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
来源:日照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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