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镇江市《镇江市市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镇江市市区人才购买商办用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镇江市市区人才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3大人才购房补贴细节曝光!
其中包括:符合相应条件的初次来镇就业创业人才,在市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15万~100万元;各类人才购买市区商办用房,最高可享受80%契税补贴等措施。
PART 1
1、镇江市人才新政补贴细则出炉,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分5年发放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精神,日前,市人才办、住建局、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镇江市市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细节如下。
人才购房补贴金额
符合相应条件的初次来镇就业创业人才,在市区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15万~100万元,特别优秀的“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人才购房补贴的申报单位要求
在本市市区 (指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注册、纳税、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在市区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补贴申请单位人才所购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套自住商品住房;
2、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3、买卖合同网签时间在202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且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为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5年内(A、B 类人才无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4、房屋位于市区范围;
5、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须有人才本人。
A-F类人才具体补贴标准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在我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的8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C类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的6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的4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E类人才(高级人才)中,“双一流”高校、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500名海外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在市区企业就业,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的3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F类人才(优秀人才)中,“双一流”高校、世界综合大学排名前500名海外高校、在镇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市区企业就业,为所购房屋价格份额的30%,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
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及发放方式
1、购房补贴由人才所在单位统一申报。
2、单位于每年8月至9月登陆“镇合意”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线上填写基本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3、补贴发放时间原则上为次年6月。
4、补贴金额按照人才购买房屋价格份额的规定比例发放,房屋价格份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补贴申请人所购房屋首次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按照契税计税价格全额核算;
②首次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按申请人个人产权份额对应的契税计税价格核算;
③首次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按共有人平均份额对应的契税计税价格核算。
5、购房补贴在领取不动产权证申报审核通过后分5年发放,每年发放20%,5年发放完毕。
6、次年发放前需对续发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7、购房补贴申请人在市区范围内工作单位变更的,需在6个月内与市区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由新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否则将停止续发补贴。
2、镇江市市区人才购买商办用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最高可补贴80%!
日前,市人才办、住建局、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镇江市市区人才购买商办用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落地落实。根据细则,各类人才购买市区商办用房,最高可享受80%契税补贴。
细则明确,商办用房契税补贴适用对象为:A至G类人才,即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优秀人才和基础人才7类人才。
购房要求
1、在市区一次性购置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的商业、办公用房,
2、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3、买卖合同网签时间:2021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
4、房屋位于市区范围(包括谈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和镇江高新区);
5、房屋网签购房合同签订人须有申请人
补贴细则
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套房屋契税缴纳份额的30%之和;
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套房屋契税缴纳份额的50%之和;
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每套房屋契税缴纳份额的80%之和。
每套房屋契税缴纳份额按以下原则确定
申请人所购房屋首次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按照该套房屋缴纳契税全额核算;
首次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按照申请人个人缴纳契税份额核算;
首次登记为共同共有的,可按照该套房屋缴纳契税全额核算,但须由申请人作出对其他共有人补贴利益主张承担全部责任的诚信保证,其他共有人不得再次申请补贴。
已享受拆迁(征收)契税抵减优惠政策的房产,不再享受购房契税补贴。此项购买商办用房契税政策一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其他文件中有关购房契税补贴政策重复享受。
申请人应在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将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3、镇江市市区人才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曝光,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
日前,市人才办、住建局、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镇江市市区人才购房契税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细则,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的A~F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契税缴纳份额100%比例享受1次购房契税补贴;G类人才(基础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契税缴纳份额80%比例享受1次购房契税补贴。
申请购房契税补贴需符合先来镇就业创业缴纳社会保险,后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先后顺序。
享受拆迁(征收)契税抵减优惠政策的房产不给予购房契税补贴。此项购房契税补贴政策一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与其他文件中有关购房契税补贴政策重复享受。
申请人应在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交购房契税补贴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此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在企业就业,无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的,分别按每人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初次来镇就业创业的A-F类人才,购买首套自住商品住房,自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50%;A-G类人才,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PART 2
近年来,国内新生人口持续减弱,生育率也达到了历史低位,未来我国人口将可能大幅减少,城市层面,人口输入的压力将会持续提高。近年来,很多二三线城市加入“抢人大战”,落户,人才新政频出。
江苏省内,去年底苏州就曾发布人才新政,落实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我们南京在人才购房政策方面,就提出硕士学位需在南京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本科学历(45周岁以下)需在南京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举措
南京人才购房政策原文如下: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21〕3号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15日
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安居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措施的精准性、实效性,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买商品住房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二条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视政策实施效果,市房产部门牵头适时调整供应对象相关条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人才通过“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公众号在线申请,申请时须如实填写信息,并根据系统提示提供劳动关系、业绩履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因单位性质原因无劳动合同的,须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第四条市、区两级组织、发改、科技、工信、人社、房产、投促、税务等部门负责审核工作。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参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五)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由人社部门进行审核。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安居办初审,市人才安居办汇总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人才提交的申请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给予《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1年,逾期的须重新申请。
第四章 供应房源
第六条政府定向筹集房源。根据人才需求,结合项目上市情况批量或整体筹集,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市场优先供应房源。全市可售商品住房均对人才优先供应,每批次供应房源为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具体数量由开发企业根据人才需求,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第五章 供应方式
第八条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集中供应。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结合位置、套型、价格等因素单独制定销售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供应的房源、数量、价格、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或开发企业按照销售方案组织人才集中选房。
第九条市场优先供应的房源分批供应。市房产部门根据项目开盘计划,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即将开盘的商品住房信息和服务专员联系方式,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按照“人才优先,过程公开”的原则,根据公示的销售方案,组织人才和其他购房人同步选房。
(一)需要摇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通过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人才选房顺序号,并根据项目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确定人才入围名单,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未入围的人才不纳入本批次人才选房,该部分人才可报名参加其他购房人摇号或轮候下一期开盘房源,也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选择其他商品住房。
(二)不需要摇号的项目。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根据销售方案,按人才优先、其他购房人递进的顺序组织选房。
选房过程中放弃的,人才仍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申购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放弃的房源由其他购房人依次递进选房。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详细的销售方案,做好日常接待、需求登记、公开公示等服务,按照房产销售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选房、认购、缴款、签约等销售工作,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房屋销售过程中,人才和开发企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履约方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或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十二条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原则上以优惠的价格、较低首付比例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
第十三条市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区人才安居办要做好辖区内的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本区的政策咨询服务工作;市发改、科技、工信、投促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创新名城建设、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主导产业发展”的导向,将政策覆盖到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等,确保政策覆盖不留死角。
第十四条每名人才家庭只能享受1次人才购房政策且仅限购买1套住房,办理报名登记、选房、认购、缴款、签约等手续时须本人持《人才购房证明》。持《人才购房证明》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商品住房,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承诺对本企业人才购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按规定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人才购房资格,未购房的注销其《人才购房证明》,已选房或认购的收回房源,已签约的不予合同备案。同时,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工作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8〕3号)、《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试行)》(宁委办发〔2019〕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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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南京正大张旗鼓的准备着《南京都市圈发展规划》,这对于环宁周边城市来说未必是一件好事,意味着未来人口逐步流失的可能,此番镇江也加入“抢人大战”之中,可以看做是应对南京都市圈规划的举措。毕竟人口就代表了生产力,就是一切价值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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