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通讯员:刘晨 黄忠远)2013年合伙做生意的韩某等5人承包王某位于长白县新房子镇某处的林地,种植人参。2013年9月5日,王某与韩某等5人签订了林地转让合同,韩某等五人给王某支付定金1万元,王某出具收据一份。
后王某反悔,韩某等5人起诉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韩某等5人与王某的林地转让合同并返还定金1万元。经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解除韩某等5人与王某的林地转让合同并返还定金1万元。
长白
然而,直至2021年王某仍然未履行调解书的内容。韩某等五人遂到长白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
法
院执行法官发现由于事情已过去多年,被执行人早已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原来的电话也弃用多年,难以联系到被执行人。但是,为了帮申请执行人执行回判决款项,执行法官先后到新房子镇、十二道沟镇等地寻找被执行人,多次走访被执行人亲属和当年的邻里,最终联系到王某,并一次性执行完毕,为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1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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