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建设单位,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朋友:
近期,有部分小区业主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反映所在小区防空地下室停车位租售事宜,咨询相关法律政策。为发挥防空地下室停车位的便民利民作用,解惑释疑,方便群众租赁使用防空地下室停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平时租赁使用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p>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功能应由投资者按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确定,并应达到消防部门审核验收标准;平时利用防空地下室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三、防空地下室内平时用于停车功能的停车位,不能进行产权交易(不能买卖),不能办理不动产证。
四、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防空地下室投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五、投资者可以通过对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出租、转让等合法形式实现收益,出租、转让行为必须依法依规,相关主体应依法签订有效合同。
六、平时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由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其投资者或管理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工程主体结构和防护(化)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抽查。
七、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在平时租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防空地下室工程所在地的县区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八、防空地下室的投资者在出租、转让防空地下室停车位时,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本告知书的内容向承租人或受让人进行广泛宣传。
九、广大市民群众和购房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应的人防知识,辨明地下停车位的属性,慎重选择购买停车位。对于群众在租赁使用防空地下室停车位中遇到的问题,人防部门将积极提供咨询和服务。
漯河市人防系统
防空地下室停车位平时租赁使用问题
咨询电话
来源:漯河人防办
编辑 | 张健雅
审校 | 张健雅
监制 | 梁占杰 张志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