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一则《“短视频”侵权的主播》发文,引发众多平台对此做出反映,其共同呼吁广大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所生产的运营者“尊重原创、保护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对相关影视作品实施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侵权行为。
此时,有许多的人对此产生疑惑,这些“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等视频平台,手是否伸得太长了?在社交平台上“集体维权”引发一些人反对——并对此也做出回应,“限制对影视作品以剪辑形式进行传播,此种做法是否有点过了,其本质也是在进行二次传播。”一些本来就差,不让剪辑这是不是有点过呀!
据中新网评梳理发现,对于不让剪辑是否太过了,其主要因素是在于是否有违法律的规定。在2020年11月11日修改通过,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著作权法》中有明确的界定,“视听作品”已被明确的纳入到受保护的范畴,而视听作品中“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因此,对于著作权人享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此次的集中维权,无论这些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有怎样的评价,都应是合法的著作权人。“视听作品的简单剪辑和二次创作都不享有对原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这也不是决定的,任何的作品它既是“为个人学习和研究或者欣赏”,“为作品的介绍和点评说明等”,从而是可以使用他人已发表过的作品。要不然,可能会因此支付一定的酬金。
因此,对于剪辑影视作品的博主而言,只要做到以上情况是不会有侵犯版权的。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剪辑作品获得粉丝,进而接广告来变现。”此举应是不符合的,只要没有涉及到通过作品剪辑来接广告进行获利的,此举应是不会构成侵犯版权的。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这些短视频平台,几乎所有的作品剪辑都存在侵犯版权。“5分钟看完一部剧”这种现象,已被大众所习惯了,从视频的客观上来看,这对作品的本身是有提升了视听作品的知名度,但要说此种的剪辑作品被贴上搬运的性质是否合理?
有业内人士表示,即使是没有相关的法律的规定下,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剪辑进行传播”,理应是不对的;但现在要说的是,其作品的著作者应该认为,这类“作品剪辑”搬运者未经允许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就有点不在理了。本身这对于著作者来讲,他是要通过作品的视频上线后,从用户的点击到付费,以及在短视频平台为自己相关账号进行引流的。
如今,这些未经允许的“剪刀手”把剪辑的作品进行传播,为自己的账号进行引流,这在某种角度上来讲,观众已经对相关的视频有了初步的认知,从而也会导致一些用户不再观看原剧了,这才是著作者所在意的地方。不过,对于一些账号,以二次创作性质进行解说的,此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侵权还有待探讨。
总之,有些人的一些观点,对于其作品本身好与坏,其平台运营的优与劣,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评价。但不能以主观好坏去论证为非法手段的合法合理性,尊重他人的成果,对于著作权人有法律依据的维权行动,理应获得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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