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埇检刑诉〔2020〕1432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公开: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住淮北市杜集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曾因嫖娼,于2020年8月1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犯罪细节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甲、吕某某、赵某某、王某乙通过毛某某(另案处理)各自介绍卖淫女韦某某、李某某与嫖客在宿州市埇桥区万达公寓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其中:
1.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介绍韦某某、李某某卖淫76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1550元。
2.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介绍韦某某、李某某卖淫10余次20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900元。
3.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介绍韦某某、李某某卖淫13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270元。
4.2020年7月6日至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乙介绍韦某某、李某某卖淫8次10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88余元。
抓捕归案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9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公寓**座**室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8月9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公寓**室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8月9日在宿州市埇桥区西关街道**市场东楼**室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王某乙于2020年8月9日在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小区**栋**室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桃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来源:微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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