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新华区院刑检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沧州市南皮县**镇**村原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沧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沧州市新华区检察委员会留置,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新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11日,付某某顶名被告人曹某甲取得了新信合商厦西侧2631.2平方米国有土地(NTG2009-9号)的使用权。根据南皮县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议及土地挂牌出让须知要求,土地竞买人需自行承担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曹某甲取得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后,挂靠沧州市广源房地产公司在该宗地上建成了三层商住楼,随后对外出售。
2009年,沧州市南皮镇北花园村被新修建的明槐大街占地13460.91平方米。2009年6月30日,南皮镇政府向北花园村拨付明槐大街占地补偿款210万元。被告人曹某甲作为北花园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明槐北大街占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
2009年9月份,被告人曹某甲用明槐大街的占地补偿款分别支付陈某某、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四户补偿款9万元、8万元、15万元、1.5万元。上述四户土地仅被商住楼占,而未被相邻的明槐大街占,应由商住楼所占土地实际竞买人曹某甲承担土地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告人曹某甲到案后,已退还33.5万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南皮县南皮镇党委会出具的曹某甲个人基本情况、南皮镇政府情况说明、关于拨付明槐路占地补偿费的请示、关于核实明槐路占地情况的工作汇报、明槐大街北路占地平面图、明槐大街土地补偿费用会计凭证及收条、南皮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委员会会议纪要、挂牌出让须知(NTG2009-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拆迁补偿协议、交费凭证、交税凭证、结算报告、商住楼建筑审批资料、售楼收据、王某某手写记账本、银行存取款凭证、北花园村证明、被告人户籍信息;2.证人付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物支付应个人承担的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献军
检察官助理:杨亚平
2021年1月19日
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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