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6日,被告在房屋外张x号《公告》,主要内容:“该户未经有权机关审批,擅自在建设的行为,责令拆除”。4天后,被告x镇政府对该房屋实施了拆除。另查,涉案房屋为原告方某所建并使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该房屋位于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内。
二、原告观点
原告在x省x市x区有面积525平方米的合法房屋一处,因“x小区地块、x镇、x村及周边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原告的房屋面临征收。2018年10月30日,原告房屋遭到非法拆除,后原告通过申请查处,公安机关告知涉案房屋的拆除系被告所为。
三、被告观点
本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告方某对该处违法建筑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物权是合法权利,不动产经登记才取得物权。因此,原告所诉的2018年10月30日被拆除的房屋未通过任何审批,并没有取得物权,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辩人对原告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是正确的。首先,在答辩人x市x区人民政府作出从本案限期拆除《公告》之前,答辩人已就案涉房屋的权属、合法性向我镇城管建房办公室、镇建设管理站进行过调查,该房屋的建设从未向我镇城建办和管理站申请过,答辩人作为个人建房相关流程的审批人也从未收到过该房屋建设的申请,相关部门均未作出任何审批,无相关档案记录。
本案诉争的房屋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及产权证明,对此事实有x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再者,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2002年10月-2004年航拍矢量图》、《2006年10月航拍矢量图》以及x市x区城乡建设局文件《复函》足以证实本案房屋是违法建造的。2018年10月26日,责令违建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将组织拆除。
然而原告却置若罔闻,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本案违法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答辩人对原告逾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具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是正确的。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时,无论被强制执行的标的是否违法建设,均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30日拆除原告方某位于x市x区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素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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