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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男子因欠债 被人强行挟持面包车上,遭殴打致死!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村**号,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北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抓获并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曹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曹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曹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和朱某某、屠某某、冯某某(均已判刑)在米某某(已判刑)的带领下,由米某某驾驶面包车,从山东省枣庄市前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镇某某村找被害人张某某索要欠款,米某某安排如果不还钱,就强行将其带回枣庄。同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在成武县**镇春天服饰广场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某,遂强行将其挟持至面包车上,由米某某驾驶车辆往山东省曹县方向行驶。途中,米某某向张某某索要欠款未果,遂指使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殴打张某某,胡某某伙同他人在车内对被害人张某某头面部等部位拳打脚踢,发现张某某没有气息后,胡某某等人害怕遂寻找医院,并将其置于曹县县立医院北青岛南路东侧辅道上。米某某至曹县县立医院呼救,医生经检查,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已死亡。被告人胡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头部遭钝性外力重复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山东省威海市北海养殖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米某某、朱某某、屠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曹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晓翠
检察官助理 李燕灵
2020年11月24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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