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很多时候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拆迁也逐渐失去了商讨补偿方案的耐心,随着时间推移,被拆迁人等到的不是更好合理的补偿方案,而是一纸《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此时,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疑惑:“什么责令交出土地,你让交就交?”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应对呢?
首先,面对一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先要搞清楚,谁有权作出这个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只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主要包括县、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自然资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等。实践中一些乡级的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以及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是无权作出此决定的。
其次,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呢?首先,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经过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其次,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最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另外,谁有权执行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呢?由上述的法规可知,责令交出土地,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您遇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来要求您交出土地并把土地强推了,由于其没有强制执行权,其行为并是不合法。
最后,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该如何应对呢?收到该决定书后,您先审查一下其决定主体、执行主体、作出前提是否合法,如果您发现该决定书存在多处违法点,您要及时针对该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您也可以选择委托专业律师,更好地帮助您早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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