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入职背景调查时,发现拟招聘的人员牵涉多起劳动纠纷,青岛一家公司仍然同意其入职,理由是看中其管理能力。当然,该公司也做好了各种防范工作,甚至在该名员工辞职后,收回并销毁劳动合同,防止被用来进行相关劳动仲裁。不出意外的是,双方还是因为劳动争议对簿公堂,而这家公司最终被判赔付三万六千余元。
曹某某于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12日期间在青岛科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处工作,科华石油公司为曹某某缴纳了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此后,曹某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华石油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拖欠工资、未签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等共计九万伍仟余元,理由是试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试用期之后未签劳动合同,只缴纳了社保,违反法律规定。
2020年5月29日,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科华石油应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三万六千余元。
科华石油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曹某某是自愿离职还是被辞退?
曹某某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科华石油则主张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被科华石油销毁了,销毁的理由是怕曹某某据此进行劳动仲裁!
理由有点奇怪,但是科华石油也有说法:因为曹某某入职之前,就知道其有多起劳动纠纷。
科华石油陈述说,科华石油公司在曹某某入职前调查过他的诉讼信息,发现曹某某在数年内多次起诉不同公司,案由均为劳动纠纷,被起诉或被仲裁的公司多达六七家。科华石油公司在曹某某入职前进行询问相关事宜,曹某某表示上述公司均拖欠工资。科华石油公司较为看重曹某某的生产管理能力,故同意曹某某入职,同时一并做好了用工方面的种种义务,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有备无患。曹某某辞职后,科华石油公司销毁劳动合同,防止曹某某窃取劳动合同进行相关劳动仲裁。
关于离职,曹某某主张是被辞退,科华石油认为是自愿离职。
科华石油提供的证据中,有员工签字的离职申请表一份,在部门审批一栏写明“工资清偿完毕,书面劳动合同收回并作废,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纠纷”。
曹某某对离职申请表和签字都认可,但是不认可部门审批一栏的这段文字,认为是后来添加的。细心的曹某某在签字时,将申请表拍照。照片显示,当时该申请表上部门审批栏没有这段文字。庭审时,曹某某当庭出示了手机中留存的原始照片。
看完这些证据,其实有点经验的人,都知道科华石油肯定是不占理了。
首先,相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其次,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科华石油公司对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未充分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经一审、二审,法庭判决青岛科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曹某某三万六千余元。
要说这家公司也是够任性的,明明知道入职者牵涉多起劳动争议纠纷,还是允许其入职,以为自己会是个例外,没想到,最终还是防不胜防。
这其实是劳动争议的现状。
劳动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倾斜保护原则”,意思就是倾斜立法和保护劳动者。立法的思路认为,在劳动雇佣关系下原本平等的两个主体产生了新的关系,即“强势主体”用人单位和“弱势群体”劳动者,面对强弱势关系,法律需要通过相关规范来平衡两者关系。
用工企业不用为现状叫屈,绝大部分国家的劳动法都是倾斜的,这是一种价值观。用工企业真正要注意的,是如何在现有状况下,尽量促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最大重合,而不是试图去挑战这种倾斜。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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