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手中宝,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很多家庭都主张不生孩子,有的就算生了也只生了一个孩子,也就是独生子。
所以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一般都是对孩子宠爱有加,有的父母甚至把这种宠爱当成了溺爱。当然我们都知道溺爱肯定是不好的,溺爱孩子容易纵容孩子的坏习惯,甚至最终走向不好的未来和结局。
有人说现在这个社会已经很温暖了,可以说是既文明又温暖,也有人说这个社会还是比较残酷和险恶的。不同的人说法不同。有人说现在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还有侵害妇女儿童的,这种人简直可恶至极。
确实如此,能做出这类事情的人确实素质不是特别好,毕竟几乎每个家庭都有老人和孩子,所以换位思考一下都不至于可以如此为之。
今天上午,收到了好友的来信咨询:哈尔滨年仅4岁女童,遭邻居性侵致伤残,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2020年8月29日晚,刘某国将四岁女童周某从周某家门口骗走,挟持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路汇智东方悦工地西侧彩绘宣传围挡下排水沟内。
并不顾周某的反抗,采用暴力手段猥亵并强奸周某某,致周某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简直是丧尽天良,道德素质有问题,也有人理性地说这是强奸,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很明显刘某国涉嫌了强奸,刘某国系奸淫幼女的行为,其行为已致周某重伤。他在强奸周某过程中,致周某身体三处重伤二级,其中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
系强奸罪结果加重犯,到底什么才是结果加重犯呢?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强奸罪基本犯的行为,又导致了刑法规定的加重结果,法定刑升格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应对刘某国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亡。我们都知道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及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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