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受害人甲在阳台晒衣服,不小心将戴在手上的钻戒掉到了楼下,这时乙正好路过,顺手捡起,尽管甲从楼上大喊,乙装作没听到,依旧拿着戒指扬长而去,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分析:
我国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秘密实施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隐秘的、自认为不被财物的保管人或所有人发现的方式取走财物。但事实上,完全可能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形。如果严格按照主流观点来认定,必然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导致不公平的现象。也是因为有这样的现实考虑,国外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不要求秘密窃取。
那么,咱们就有必要重新审视盗窃必须秘密窃取的这个主流观点,讨论一下:盗窃罪的成立究竟需不需要秘密实施?
按惯例,咱们还是借用具体例子来讨论。比如说,某天夜里,独居的王老太洗漱完,就早早上床休息了。行为人看到房间的灯熄灭后,又等了一会儿,才进入王老太的房间,准备行窃。可实际上,老太太这会儿还没有睡着,但她看到窃贼也不敢吱声,就用眼睛盯着窃贼的一举一动。行为人呢,其实也发现老太太正盯着自己,知道老太太是醒着的。但行为人并没有放弃,而是在老太太眼皮底下把屋里值钱的东西拿走了。
你看,这个案件,如果我们按照主流观点来判断,就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行为人是在老太太眼皮子底下取走财物的,显然不是秘密窃取。如果不能认定为盗窃罪,那能认定为其他罪名吗?难道说这个行为就无罪吗?当然不能认为无罪,那可以认定为抢劫罪吗?不行,因为没有暴力胁迫行为。那抢夺罪呢?主流观点会认为这种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我认为这根本不是抢夺。因为抢夺要求行为人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可这个案件并不是如此。那要不试试侵占罪?也不行,因为行为人与王老太之间根本就没有委托关系,行为人获取的也不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这么一罗列,你发现了吗?要是不成立盗窃罪的话,其他的罪名就更没办法成立了。
好,现在既然主流观点这条路走不通了,那我们就应该反过来思考一下,主流观点是否正确。我认为,不正确,因为盗窃其实是可以公开进行的。这样一来,刚才的那个案子就好认定了,没有疑问,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我认为凡是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就属于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内容,当然客观的超过要素除外。拿故意杀人既遂来说,故意杀人既遂的客观要素是杀人行为致人死亡。与此相对应,故意内容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致人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死亡结果。那么,以此类推,凡是不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就不可能成为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比如,故意杀人既遂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里,并没有杀人必须得是秘密进行的要求,所以并不要求行为人自认为在秘密杀人。
而前面提到的主流观点认为,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采用隐秘的、自认为不被财物的保管人或所有人发现的方式取走财物。这显然不符合故意犯罪的成立原理,具体来说:主流观点一方面认为,不需要限定客观的盗窃行为必须是秘密进行,换句话说,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另一方面又要求行为人必须“自认为以不会使被害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这样一来,按照主流观点,即使盗窃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开,行为人主观上也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秘密窃取。但是,从故意犯罪成立的原理来看的话,当客观上表现为公开盗窃时,要成立盗窃罪,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也认识到自己是在公开盗窃。你看,主流观点就跟故意犯罪成立的原理矛盾了。
除此之外,根据主流观点,同样是在客观上公开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当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时,成立盗窃罪;但要是自认为被害人发觉了自己的话,就成立抢夺罪。这种由“自认为”这种主观因素决定行为性质的观点,显然不符合客观主义刑法认定犯罪成立的原理。
所以案例中行为人乙拿走掉在楼下的钻戒的时候,知道甲在吆喝他,甲在看着他,是公开的拿走,但也应该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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