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6日下午三点,司机驾驶车辆行驶到邯郸东高速口下高速,刚出收费站便被邯郸防控大队交警拦下,收走证件围着车辆转着圈的检查,然后把证件交到警车内,车内交警随即作出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放大号不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通过警告,能够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然而,邯郸防控大队交警不分青红皂白,背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规定,粗暴的以处罚为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处罚仅仅是一种辅助手段,而不是执法的目的。能够让违法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后不再触犯,就已经达到教育的目的,这样“不罚”的执法方式,并不是对违法者的纵容,而是更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更能让违法者从内心坦然接受。
邯郸市交巡警防控大队辅警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作出处罚决定书的辅警与处罚决定书上的交警是同一个人吗?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四十三条,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事实胜于雄辩,有图像有声音,请邯郸市交巡警支队领导仔细看看协警在公路上的一举一动,是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队伍管理要求一样,公开作出让人信服的答复。
邯郸市交巡警防控大队执法现场视频截屏
司机现场消除违法行为仍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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