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案件,发生在辽宁丹东,刚刚终审。孙松(化名)和妻子以及两名朋友一起,到一处鱼塘偷偷捕鱼,结果孙松溺水死亡。孙松的家属向鱼塘主和村委会索赔60余万元。法院认为鱼塘主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护栏,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5%的责任,赔偿5万元。
乍一看,似乎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但对此大家也提出了质疑,主要的疑问在于:明明是孙某有错在先,违法在先,应该为自己的错误买单,鱼塘主不应该承担责任才对?是的,大家有这样的怀疑也没有错,但是鱼塘毕竟属于一个公开的场所,鱼塘的所有人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比如设立一个警示牌。
在本案中,鱼塘主确实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让其承担一点责任。大家可以设想一下,如果鱼塘主设立了警示标志,那么其确实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我还是比较认同法院的判决。
孙某和妻子以及2个朋友都是成年人,应当可以预见到鱼塘偷鱼以及游泳的后果,请问她们三个人制止了吗?在溺水过程中三个人施救了吗?施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过错?孙某家人最应该起诉的是包括其妻子在内的三个人,她们三个人对孙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按照这个逻辑,如果小偷来家里偷东西,事主还不能反击,否则出现意外还要惹官司、赔钱。这样的事是有先例的。2010年时,宁波的李先生回家发现家里很乱,应该是进了小偷。当他到阳台查看时发现一名30岁左右的男人正蹲在雨棚上,于是他大喊了一声“小偷”。小偷在惊慌之下从6楼坠亡。小偷家属起诉,要求李先生赔偿67万元。
法院认为盗窃者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夜晚登高盗窃的危险行为应该有预见性,要求屋主对其盗窃提供安全保障不成立,惊吓一说也不予支持。虽然遇到这类事件时,各种律师不断的在强调法律。其实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鼓励打官司,这样他们才有更多的业务。而事实上这样有违常理的判决显然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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