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此可以看出,防洪部门并没有固定的人员和编制,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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