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提到了
小区停车收费和物业收费
一起来看~
关于小区停车收费
出租的公共、共用室内车位(库),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总价240元/月·辆的范围内,对汽车停放费与租金分配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具有公共、共用室内车位(库)使用权、所有权的,只收汽车停放费40元/月·辆。非公共、共用室内车库不收汽车停放费。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从车辆进入小区时间开始,1小时以内免收,4小时以内每辆收3元,12小时以内每辆收5元,24小时内每辆收8元。超过24小时重新计算。 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附赠、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车位买受人的空置车位、车库,其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和交纳停放费,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收益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款规定使用。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的机动车,须征得物业服务企业许可,未超过一小时的免收费用,超过一小时的按规定交费。
关于物业收费及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在基准价的基础上
按小区托管面积大小实行分档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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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平方米以下(含15万平方米)最高可上浮0.10元/㎡·月,
15万平方米以上最高可上浮0.05元/㎡·月。
以上各档下浮幅度不限。
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的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公共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每年公示不少于两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事前未告知(业主要求的有偿特约服务经双方协商的费用除外)的费用;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小编从公告附件中
中拎出了大家比较关注的点
具体内容
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来源:句容市发改委
编辑: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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