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邻居隐私权?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据中国法院网刊登案例:
张某居住于501室,老王居住于401室,两套房屋处于同一单元内,系一步梯两户。
因深夜楼道内经常发出敲击声,老王因长期受噪音骚扰产生恐惧心理,便在其防盗门上安装360可视门铃一部。
因该可视门铃摄录的范围包含张某上下楼层必经的楼梯走道,可以监控拍摄到相关居民的出入情况。
老王在安装该摄像头后,张某随即提出了异议,且报警要求老王拆除摄像头,但老王拒绝拆除。
(02)
根据产品介绍,该可视门铃监测范围,远、中、近可调,支持逗留徘徊监测,人脸身份识别,存储为360安全云存储及本地TF卡存储。
若有人在门口停留时间超过15秒,门铃会自动拍摄短视频推送到用户手机,且内置人体传感器可感知门前动态,3米内有人出现,会自动录制视频。
(03)
老王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法院认为:
一、日常出行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范畴,受法律保护。
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
本案中,张某日常进出住宅,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
根据通常认知,在居民楼楼道内安装摄像头对居民出行活动进行监控,会对居民的心理自由感造成一定的束缚,而不压抑、不束缚的生活状态亦是私人生活安宁的重要组成部分。
老王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包括与张某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该摄像头的安装能记载包括张某在内的同楼道内的其他住户的个人出行状况,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对张某的居住环境安宁造成了侵扰。
三、权利行使的基本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可视门铃,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安装可视门铃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本案中,老王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老王为了自己的住宅安全完全可以采用室内安装监控等其他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其权利的行使不应建立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上,故老王在楼道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
(04)
最终法院判决:
老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安装在401室入户门外的360牌可视门铃,并删除该可视门铃记录的与张某有关的所有影像资料。
(05)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属于民法典的保护对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6)
当事人以自我防范为目的,在相邻位置安装摄像设备,虽然其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故意,但客观上却可以收集、记录和利用相邻方的相关信息,违背了相邻方的意志,因此侵犯了相邻方的隐私权。
具体来说,如果安装的可视装置客观上可以监控、摄录相邻方的出行信息,超出合理的限度,比如摄录范围可以覆盖相邻方的入户门、必经通道等,对相邻方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现实威胁的,则可以认定安装行为对于相邻方的权益造成实质妨害。
(07)
另外,非法窃取他人隐私,不仅面临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此规定,既然偷拍、偷录他人隐私都要受到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那依据法律“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在公共楼道公然安装可视装置窥探他人隐私,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当事人在安装、使用可视门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根据自己房屋楼层的结构布局,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