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的小伙伴们
望周知
番禺区政府今日通告
自2021年5月1日起
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如下
(点击可查看大图)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番禺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根据《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除规定的烟花爆竹禁燃区以外,其他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的相关规定起草、制定。
《通告》规定了番禺区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区范围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该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通告》将对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提供执法依据、发挥配套和补充作用。
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明确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并对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等活动进行限制。
八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殊地点
《规定》还单列了八类禁止燃放的特殊地点,包括: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相应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内储存烟花爆竹,或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以外储存烟花爆竹重量超过三十千克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一并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也通过应急管理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公安机关110公安报警电话等方式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属实后,对举报人将给予奖励。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广州番禺公安、广州番禺发布
编辑丨冯洁芯
审核丨孙轶英
签发丨陈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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