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刘某某购买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其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自己身份证信息先后办理了五张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刘某某。其中一张银行卡在10日内就收入168万余元,关联8起诈骗案件资金共计70余万元,陈某某非法获利1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有话说:幸福的生活从来都是奋斗来的。再困难,也绝不能走歪门邪道,决不干违法乱纪的事,须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择手段者,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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