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和失信被执行人这两种执行惩戒措施,很多人都无法区分清楚,更不知道两者的区别。其实,这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给您介绍一下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一,适用的条件不同
限制高消费是指的在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就可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的申请人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修军主任认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客观的未履行行为;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是一种主观不履行的行为。
二,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三,期限不同
只要是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就可以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的期限到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为止。但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年至三年,也就是说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最长为五年。
四,适用的对象不同
限制高消费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会影响到第三人,例如将单位限制高消费时,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会一并被限制高消费。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则不然,只能将被执行人单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与之有关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则无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后果不同
将被执行人列为限制高消费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但是,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后,则会对被执行人多方面的进行信用惩戒,其惩戒力度和范围是巨大和广泛的。
最后,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总结,综合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远远大于限制高消费。但是,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并不一定被列为失信人员名单。而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则通常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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