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周四(1日),就丹麦玩具公司乐高(LEGO)控告厂商“乐拼”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乐拼”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由原本一审的赔偿300万元(人民币,下同),改为重判赔偿3,000万元。
法院认为,“乐拼”生产厂商美致公司持续复制乐高玩具4年,单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销售的经营额超过3.3亿元。“乐拼”侵害乐高公司8个注册商标及1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名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又组织工厂生产,经多个渠道,例如广州国际玩具及模型展览会等进行宣传、销售。
“乐拼”美致公司侵权时间长、规模大,获利高,属严重侵权行为,因此判乐高公司索债胜诉,“乐拼”需赔偿乐高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上海市法院去年9月亦曾审理山寨品牌“乐拼”侵权案,被控销售侵权产品400万盒等,李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其余被告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4年6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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