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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议员选举细则全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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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3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接受专访时指出,设置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必然要求,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下一步,香港特区应当按照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新修订的附件一、附件二的要求,在本地立法中对这项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完善。

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

坚决把反中乱港势力排除在外

张勇介绍,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共12条,附件二共9条,基本保留了原来的附件一、附件二的名称、体例和框架结构,内容进一步充实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特别是针对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制度漏洞和缺陷作了完善性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任期和委员身份资格等事项,进一步扩大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选举委员会的人数由原来的1200人扩大到1500人,组成由原来的四大界别扩大到五大界别,每个界别3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二是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五大界别内各个界别分组的划分、名额分配以及产生方式,使选举委员会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进一步增强香港社会各界的均衡参与。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设18个界别分组;第二界别“专业界”设10个界别分组;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设5个界别分组;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设5个界别分组;第五界别“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设2个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继续沿用原来的三种方式,包括当然委员、由提名产生的委员和由选举产生的委员。

三是完善和扩大了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更有利于改善行政与立法关系,落实行政主导体制。概括来说六个字:保留、恢复、增加,即保留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人选的职能,恢复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部分立法会议员的职能,增加选举委员会参与提名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职能。

四是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制度。其中,基本保留原来的行政长官选举制度,在提名机制等方面有所调整,以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坚定的爱国者担任;重点改革立法会选举制度,更好地平衡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立法会议员人数由70席增加至9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界别选举和分区直接选举分别产生40名、30名和20名议员;同时对立法会选举的提名、选民资格、选举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是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确保“爱国者治港”,坚决把反中乱港势力排除在香港特区政权机关之外。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参加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此外,修订后的附件一、附件二还就立法会的表决程序、两个附件的修改权等作出规定,同时要求香港特区据此修改本地相关选举法律,细化具体事项,并依法组织选举活动。

弥补选举制度漏洞,确保“爱国者治港”

张勇表示,这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权力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重大举措。

“宪法和基本法为实现这一根本宗旨提供了坚实的宪制基础和法律保障。”张勇称,但近些年的情况表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运作出现偏离甚至损害“一国两制”根本宗旨的苗头和迹象,特别是反中乱港势力利用选举制度漏洞进入香港特区政权机关,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了重大现实威胁。因此,中央有权力、有责任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使“一国两制”实践重回正轨并行稳致远。

同时,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还必须要弥补选举制度漏洞,确保“爱国者治港”。张勇称,在任何国家和地区,在任何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下,一个基本的前提就是要确保选举出来的管治者必须是爱国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最直接、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有效弥补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确保行政长官必须由中央信任的坚定的爱国者担任;确保爱国爱港力量在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中稳定地占据压倒性优势;确保反中乱港势力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进入香港特区政权机关,进而为“爱国者治港”提供坚实稳固、安全可靠的制度保障。

在提高香港特区管治效能,循序渐进发展民主制度方面,张勇称,早在30多年前香港基本法起草时就明确提出,香港特区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为保持香港的稳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长官应有实权。但近些年来,香港特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长期对立、立法会内斗无为、社会管治效能下降、民主发展停滞不前。

他表示,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采取措施完善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特别是选举制度,改善治理体系,逐步提升香港特区整体管治水平,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从根本上解决香港长期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同时适时推进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发展,为最终实现普选目标作准备、打基础,以良政善治达至长治久安。

香港特区应抓紧完成相关选举法律的修改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规定设立香港特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选举委员会选举、行政长官选举和立法会选举中的候选人资格。

张勇解释,这是确保“爱国者治港”得以落实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内地和香港许多人士都建议,选举制度应设置“安全阀”,阻止反中乱港分子通过选举制度进入政权机关祸乱香港、为所欲为,确保香港特区的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者手中。

“全国人大高度重视这项建议。”张勇介绍,3月1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有关决定第五条专门作出规定,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程序、要求作了进一步规定。设置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制度,是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必然要求,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下一步,香港特区应当按照全国人大有关决定和新修订的附件一、附件二的要求,在本地立法中对这项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完善。

张勇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修法”是在国家层面开展的立法工作,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香港特区本地立法。考虑到香港特区接下来需要组织开展一系列选举活动,为确保特区政权机关顺利换届和政治体制有效运作,香港特区应当抓紧完成相关选举法律的修改。林郑月娥行政长官近期也表示要尽快推进本地立法工作。

“香港特区在本地立法中,应当与全国人大决定和新修订的两个附件全面准确有效对接。”张勇称,香港本地立法通过后,应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特区政府在组织选举活动过程中,行政长官应当就有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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