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之家案件犯罪嫌疑人罪名判定的诉求如下:
一、请求对于徐红伟以集资诈骗罪论处,理由如下:
1、徐红伟是网贷之家(当时最大网贷咨询分析评级机构)实控人,对行业有深入了解。在案发一年前,网贷之家网站已经报道卢志建为诈骗犯(有网站截图事实为证),可以推断徐红伟在明知卢志建是诈骗犯前提下,仍然与其合谋,诈骗受害人资金。
2、卢志建收购投之家平台时,标的金额是8亿(实际支付5.1亿),而股权收购协议签订时,投之家待收总额只有不到4亿。价值不到4亿的平台用8亿去收购,明显违背常理,从这种反常的收购价格来看,这应该可判定为徐红伟和卢志建私下沟通,目的为了进行诈骗分赃。
3、收购协议签订以后秘而不宣,不对外公布。徐红伟深知如果公众得知卢志建介入投之家,公众将会资金退出,于是大力通过网贷之家和投之家渠道来宣传投之家平台没有变化,继续吸收公众资金,做大资金待收额,以便达到大额分赃的目的,广大投资人完全被蒙蔽。
4、在投之家最后三个月内,为了拖延平台暴雷时间,使自己能够尽快把投之家转让,后期频繁发放假标,继续吸纳投资人资金,这一点检察官已经提及。
二、请求对于黄诗樵以集资诈骗罪论处,理由如下:
1、黄诗樵在长达3年的取保候审期间,无视公安部门给他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于承担的清退组工作极其敷衍,应付了事,导致整个清退组工作无法开展,催收毫无成效。不能以此作为“戴罪立功”的考量。
2、在平台少量借款人回款的过程中,黄诗樵暗箱操作处置本属于受害人的回款,转移、隐匿大量资产到其关联亲信的账户,希望法院注意这一点,继续查证。
3、黄诗樵工作简历显示,他是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985高校)的高才生,在加入投之家之前曾在基金公司创东方(投之家股东之一)就职,具备充足的金融知识背景,以专业的行业背景来看,黄诗樵并不是任由徐红伟、卢志建摆布的傀儡,他具有独立的判断力和执行力,能自主做出行动,主动与他们合谋诈骗。
基于上述理由,按照正常的逻辑和道理,我们可以推断徐红伟和黄诗樵从最初就与卢智建的诈骗提议一拍即合,三人里应外合,各司其职,无所不用其极地设计了层层陷阱,唯一目的就是将5.1亿“股权款”(实际性质是赃款)据为己有。
请法官大人们明察秋毫,判定徐红伟、黄诗樵二人为集资诈骗罪,并承担各自的刑事责任、以及限期退赔全部赃款(5.1亿)
以上,投之家借委会全体实名认证代表(31名)、投之家受害人2万名,泣血拜上!!
来源:投之家借委会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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