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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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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亮点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的该法条规定,明确的是追究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该两条原则是民事法律领域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所产生民事关系的黄金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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