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至每人每月1035元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转作风、优环境,让城乡困难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我市再一次提高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标准,将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至每月795元,调整后的保障标准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统一,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月79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25元,达到500元。将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65元,达到每月79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170元,达到500元。同时,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实现统一,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035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345元,达到每人每月1035元;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035元。
在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方面,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280元,达到每人每月148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370元;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在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机构养育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720元提高到1820元,散居孤儿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180元提高到1280元;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与散居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8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同时,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标准, 城市人员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10元,农村人员由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610元。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0元,达到每人每月80元。 (朱国保 南昌晚报·爱南昌客户端记者 张代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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