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通知买房人收房的,买房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房屋,即便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责任进行维修,并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屋自通知收房时就自动交付给了买房人,如果买房人超过30天不接收房屋,还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日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指出:收房是买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最多的一个环节。很多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虽然最终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的文件,但是房屋确实还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有些问题属于瑕疵性问题,经过修补不影响使用,有些问题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房屋的使用,比如房屋漏水、渗水等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类似合同条款的约定,来限制买房人对房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甚至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来吓唬买房人,使其强迫收房。这种合同条款的约定,明显限制了买房人权利的行使,对买房人也极为不公平和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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