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我们要特别保护他们的权利,比如不能对他们刑讯逼供等等。既然警察都不能随意惩罚犯罪嫌疑人,那么作为普通的公民更不能这么做。
【案例】25岁男子苟某刚从监狱出来一个月,手里没钱,生活的真是困难,体力活不想干,脑力活干不了。通过观察,苟某发现女房东吕某(30岁,离异、曾经是健身教练)在晚上6点离开家,11点才回家,非常有规律。
周一晚上8点,苟某用开锁工具打开了吕某租赁的公寓,苟某找遍整个房间,只找到现金400元,正准备离开之际,吕某突然出现将他捆绑在椅子上。苟某吓得不敢出声,她看苟某长得挺帅的,要求与之发生性关系否则立即报警。苟某无奈同意与吕某发生性关系,而后吕某将苟某盗窃400元钱甩给苟某,说是服务费,她要求苟某每周六晚上来陪她一次,每次她会支付400元作为营养费,否则就举报苟某盗窃的事实。苟某从来没有这样被人侮辱过,思考了4天后在周六上午报警 。
苟某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中的普通盗窃是以数额为入罪标准的,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不大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在商店盗窃400元,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刑法对于人居住的场所予以重点的保护,这在刑法上称为“户”的地方不以盗窃数额入罪,而是以行为入罪。换句话说,只要入户盗窃,哪怕盗窃10快钱,也构成了犯罪。据此,苟某侵入他人居住的地方实施盗窃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犯罪。
吕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罪有入户盗窃一说,是否存在入户强奸呢?不好意思,司法实践中的强奸大部分都是在户内进行的,因此强奸罪的犯罪构成里面并没有入户一说。但是强奸罪的行为方式是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是本案是女子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无论如何牛某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强奸罪,除非我们解释刑法的将朱某解释为女人,他肯定不会同意的。
吕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女子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并不代表刑法对于这种行为不予以打击。刑法第236条规定的是强奸罪,第237立马规定一个强制猥亵罪。其实强奸行为就是极端的猥亵行为,猥亵行为和强奸行为并不是刑法上对立概念。吕某强行与苟某发生性关系,侵犯的是男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侵犯了苟某的性自由,因此吕某构成强制猥亵罪。
结语
吕某本以为抓住了苟某的把柄,借此以报警为要挟与之发生性关系,这次发生性关系也就罢了,她竟然提出了包养的要求,真是卑劣之极。吕某自作聪明每次发生性关系就给予金钱,她认为这是嫖娼并不是犯罪,但是自愿以金钱发生性关系才能评价为卖淫嫖娼。法院最终对两人分别判处半年和3年有期徒刑,各位网友觉得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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