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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校园欺凌造成他人损害 可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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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发生校园欺凌,家长未尽到监督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可依照《民法典》追究监护人法律责任。

周加海说,校园欺凌的加害者、受害者往往都是未成年人,两方面都需要特殊对待。人民法院在审理校园欺凌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落实好、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

对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感化、挽救的同时,该惩治的还是要依法惩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责问题,发生校园欺凌的,要根据民法典等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要还被害人以公平、还社会以公道。”周加海认为,校园欺凌现象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必须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对因家庭教育缺失、家长管教不当引发的校园欺凌案件,要结合案件审判,敦促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教育职责。

对单亲、离异、留守家庭的孩子和事实孤儿,要协同民政等相关部门落实好国家保障政策,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防止出现心理和行为偏常。发现学校法治教育不到位、欺凌防控机制不健全的,要及时提醒、给予指导、提供协助。

文/王浩雄

责任编辑:吴金明_NB1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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