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已于2021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全市各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等方式,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需延续、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
全市排污许可证业务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电话:3362130;排污许可证业务咨询电话:3366509。)。
二、实施排污登记管理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如实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内容规范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要求。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下列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1、无排污单位未依法持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污单位未建立台账记录制度、未如实进行台账记录、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排污行为等行为,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申领、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排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请各排污单位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为排污单位提供帮扶、指导和咨询服务。
感谢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携起手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同为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环境,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丽阳江”不懈努力!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03日
附表:工作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0662--3362130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0662--3366509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
0662--3518099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
0662--6611871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0662--5521603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春分局
0662--7767955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
0662--3826213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海陵分局
0662--3892378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阳江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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