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罗马帝国和东罗马帝国都是历史上比较著名的大帝国,前者以其对地中海世界的征服而著名,后者以其先进的法典而著名,比如《狄奥多西法典》和《查士丁尼法典》等。
今天的地中海沿岸只有几座凯旋门能证明罗马昔日的征服,而东罗马帝国的法典仍是我们学习的基础,我们所编纂的法律或多或少都会借鉴到《狄奥多西法典》,比如税收体系改革、行政制度变革、法律条文的生效条件等内容。
《狄奥多西法典》是东罗马皇帝颁布的法典,这一法典的突破性在于集合了此前的君士坦丁皇帝统治时期的众多法典,可以说是对罗马历史上著名法典的一次总结。
《狄奥多西法典》囊括了政治中的行政法、经济中的税收法、文化中的社会规章制度,由此该法典成为东罗马帝国比较完备的法典之一,法典的编纂彰显了当时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这也是东罗马帝国能够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际创建出这一法典的有利条件。
酝酿十年的《狄奥多西法典》
438年,狄奥多西二世在经过十年纠结和曲折之后,终于颁布了《狄奥多西法典》,法典是在《格雷哥里安法典》和《赫尔莫杰尼安法典》的基础上编订的,这部法典汇集了罗马历史上众多君主的敕令和元老院的法令,是一本敕令和法令的大合集,总结了罗马法律的发展。
狄奥多西二世在当时颁布这一综合性质的法典有很多原因,包括东罗马帝国自身存在的法律混乱问题,以及西罗马帝国的衰落所起的警示作用。
法律的混乱绝不是只发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个例,却在东罗马帝国获得了少有的关注。西罗马帝国在长期征战中,法律虽然也在不断完善,从最初的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市民法到公民法、万民法,西罗马帝国的法律一直在完备,但法律条文不清的现象仍然经常出现,而且随着帝国的衰落更加严重。
东罗马帝国同样面临这种情况,原告和被告都很难在现有法律中找到合适的法条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有甚者,会借机浑水摸鱼,编造对自己有利的法条。
西罗马帝国的衰落为东罗马帝国皇帝敲响了法律上的警钟。西罗马帝国的衰落与将权强而皇权弱有很大关系,将权强大的原因就包括帝国没有对将领的权力形成法律上的约束,对将领的功过评价没有依据法律严格执行,也没有依靠法律建立起有功必赏和有错必罚和皇帝权威,最终导致将领开始觊觎皇权。
因此,东罗马帝国皇帝吸取了这一经验教训,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以法典的形式颁行天下,让万民皆能吟诵。
《狄奥多西法典》中的税收法律制度
1.庞大的税收体系
《狄奥多西法典》共有十六卷,其中的第六卷到第八卷、第十一卷到第十三卷都囊括了税收法律的相关内容,包括税收官员的选拔和任命、税收的种类、防止税收官员谋私等规定,内容非常复杂和详细,对今天的地方官员如何考核有很多帮助。
实际上,《狄奥多西法典》中的法律条文自我创造的并不多,大多数是在前代法令的基础上修改的,缺点是对一些模糊的条文进行模糊化处理,反而降低了该法典的价值。
孟德斯鸠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对查士丁尼对法律的贡献持肯定态度,这同样也适用于狄奥多西二世,“这位皇帝所制定的法律至今依然被我们视为不朽的著作,他在数年间对司法制度所做的改动,比我们法国在过去三百年间所做的还要多。”
在东罗马帝国的历史上,查士丁尼皇帝编纂的《查士丁尼法典》的光芒远远盖过了狄奥多西二世的《狄奥多西法典》,以至于孟德斯鸠这样的大儒也会忘记评价狄奥多西二世。
《狄奥多西法典》规定的税收种类包括皇冠金、洁净税、奉职税;规定的税收官员包括什长、百夫长、执法官和税务官,以及监督税收征收的监察官和税收管理员;同时规定税收人员不得向纳税人索取额外服务,运输损耗不得向沿途居民施加,以及通过贿赂获得免税特权应该被取消。
在税收制度中,法典还制定了对退伍人员的安置规定,以及为贫困家庭提供的生存保证金,这些都表明狄奥多西二世所建立的法律体系庞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以土地人丁税为主,以辅助税为辅
《狄奥多西法典》对民众的税收征收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以人丁为主的土地税,即农村的农民以土地面积为征收依据,城市中的市民以人丁为征收依据,二者互相独立,分属于不同体系。
对于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确定都需要人口普查制度完成,而法典对此也作出规定,要求普查的内容不仅包括人,还包括农民所拥有的农场,市民所从事的职业,以此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可支付能力。由此可见,东罗马帝国的税收体系日渐完备和成熟。
《狄奥多西法典》中关于税收的征收方式是实物征收和金银征收,对于实物税来说,各地区实物要求不同,主要以农村为主,而广大的城市地区主要缴纳金银,这也符合地区特色,与中国古代的税收制度颇有相似之处,这些税收是东罗马帝国财政体系和国家运行的基础。
对于外国商人的税收征收,各国有所不同,孟德斯鸠的《罗马盛衰原因论》指出:“威尼斯人虽然只同意休战而不愿意媾和,但因拜占庭人不敢得罪他们,所以他们也享受免税优惠。”
土地人丁税是帝国向最普通的民众征收的税收,而对于一些特权阶层或特殊阶层,则会征收特别的税,对帝国元老们征收奉职税,奉职税以元老们的财产为基础。
这一税收是元老们唯一需要缴纳的税种,因为他们无疑拥有免税权;对城市工商业者征收洁净税,凡事以牟利为主的商业活动和商人都需要交纳洁净税;有特权的市议院的市长也需要交纳名为皇冠金的税收,从最初的庆祝罗马征战胜利,转变为强制缴纳的税收。
从法典规定的税收主体和税收种类来看,社会各个阶层基本都有一项帝国政府为其量身定做的税收种类,差别在于征收的金额,这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公平性,即特权阶层也在各种名义下被迫纳税。
《狄奥多西法典》与皇权变化
爱德华·吉本在《罗马帝国衰亡史》中详细描述了君士坦丁时期的税收,将其内容与《狄奥多西法典》中有关法律条文作对比后发现,狄奥多西二世也力图加强皇权,效仿君士坦丁大帝的做法,而且他在法典中有过尝试,比如征收元老的税收,征收市议会议员的税收等等。
狄奥多西二世的征税方式比较隐秘,表现在他会公开为特权阶层提供免税特权,而后又公开以殊荣的方式要求特权阶层交纳税收。
元老缴纳的奉职税在皇帝的宣传下,仿佛成了特权的标志,因为只有元老们才能缴纳奉职税,其他人只能缴纳各阶层规定的税收,这种隐秘的纳税方式既满足了元老们对荣誉的需求,也满足了皇帝对元老财富的渴求,经过一番努力,将税收变成了双赢局面,皇权也在不知不觉中得到了加强。
皇权加强的另一个表现是《狄奥多西法典》将征税权利从地方收拢回中央,税务官等征税官员必须依照法典规定行事,听从皇帝的命令,而不是地方官员的号令,在无形中就培养了官员对皇帝的敬畏和忠诚,皇权也会在与地方的竞争中得到加强,获得胜利。
总结
《狄奥多西法典》中有关税收的规定囊括了土地税、洁净税、皇冠金和奉旨税等种类,从法律对税收的规定来看,能发现狄奥多西二世在西罗马帝国异族入侵频繁之际,仍致力于加强皇权,将过去的税收由地方征收转变为皇帝征收,于是能够有效防止地方私自积攒财富而叛乱,促进国家稳定发展。
法典严格规定税收制度使官员和民众在收税时有法可依,也能起到有效监督的作用。
狄奥多西二世颁布《狄奥多西法典》的直接影响是统一了前代法律条文,包括税收制度,因为东罗马帝国的皇帝拥有立法权,可以颁布法律,这就造成了法律条文庞杂的现象,税收种类复杂,甚至皇帝们的法律条文互相矛盾,显然不利于税收征收,但《狄奥多西法典》的颁布就解决了这一问题,税收种类得到统一,税收机构和方式也有明确规定。
法典的独特之处还表现在这一法典获得了西罗马帝国的同意,能够在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共同颁行。
参考文献
- 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 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
- 亨利·基辛格:《世界秩序》
- 琼斯:《罗马帝国晚期(284-602)》
- 汤普逊:《中世纪社会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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